得免营养标示之包装食品规定总说明
为使国内包装食品营养标示制度得以顺利推动及落实,并考量实务上及国际间趋势,针对部分食品具有标示上之困难,或是单一成分、营养成分微量之食品,实无提供营养标示之必要性及意义性,卫生福利部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二十三条,爰订定「得免营养标示之包装食品规定」,全文计三点,其订定要点如下:
- 订定之法源依据。 (第一点)
- 得免营养标示之包装食品规定。 (第二点)
- 自愿提供营养标示者之规定。 (第三点)
得免营养标示之包装食品规定
规定
|
说明
|
一、本规定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(以下简称本法)第二十三条订定之。
|
法源依据。
|
二、未有营养宣称之下列包装食品,得免营养标示:
- 饮用水、矿泉水、冰块。
- 未添加任何其他成分或配料之生鲜、冷藏或冷冻之水果、蔬菜、家畜、家禽、蛋品和水产品。
- 冲泡用且未含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物之茶叶、咖啡、草本植物等。
- 非直接食用之调味香辛料、调理卤包。
- 单方提香用之调味香辛料。
- 盐及盐代替品。
- 非直接贩售予消费者之食品原料。
|
- 针对单一原料且营养成分微量之食品,如第一款、第三款、第五款、第六款,无提供营养标示之必要性,订定豁免标示之规定。
- 目前国际规范上,对于第二款、第七款之食品,实务上无法提供营养标示,订定豁免标示之规定。
- 针对第四款之食品,消费者不会直接食入,无提供营养标示之必要性,订定豁免标示之规定。
|
三、前点所列食品,如欲提供营养标示,应依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。
|
自愿提供营养标示者,仍应依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。
|
连结: http://www.fda.gov.tw/TC/newsContent.aspx?id=11217&chk=8fcb776e-954a-4b7c-887d-788b08cd7748#.VdILt7Kqqkp