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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为原物料茶叶之食品营养标示之2014/6/10得免标示之最新条例!

2016-04-1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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得免营养标示之包装食品规定总说明

为使国内包装食品营养标示制度得以顺利推动及落实,并考量实务上及国际间趋势,针对部分食品具有标示上之困难,或是单一成分、营养成分微量之食品,实无提供营养标示之必要性及意义性,卫生福利部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二十三条,爰订定「得免营养标示之包装食品规定」,全文计三点,其订定要点如下:

 

 

得免营养标示之包装食品规定

规定

说明

一、本规定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(以下简称本法)第二十三条订定之。

法源依据。

二、未有营养宣称之下列包装食品,得免营养标示:

  • 饮用水、矿泉水、冰块。
  • 未添加任何其他成分或配料之生鲜、冷藏或冷冻之水果、蔬菜、家畜、家禽、蛋品和水产品。
  • 冲泡用且未含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物之茶叶、咖啡、草本植物等。
  • 非直接食用之调味香辛料、调理卤包。
  • 单方提香用之调味香辛料。
  • 盐及盐代替品。
  • 非直接贩售予消费者之食品原料。
  1. 针对单一原料且营养成分微量之食品,如第一款、第三款、第五款、第六款,无提供营养标示之必要性,订定豁免标示之规定。
  2. 目前国际规范上,对于第二款、第七款之食品,实务上无法提供营养标示,订定豁免标示之规定。
  3. 针对第四款之食品,消费者不会直接食入,无提供营养标示之必要性,订定豁免标示之规定。

 

三、前点所列食品,如欲提供营养标示,应依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。

自愿提供营养标示者,仍应依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。






连结: http://www.fda.gov.tw/TC/newsContent.aspx?id=11217&chk=8fcb776e-954a-4b7c-887d-788b08cd7748#.VdILt7Kqqkp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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