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總說明
為使國內包裝食品營養標示制度得以順利推動及落實,並考量實務上及國際間趨勢,針對部分食品具有標示上之困難,或是單一成分、營養成分微量之食品,實無提供營養標示之必要性及意義性,衛生福利部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三條,爰訂定「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」,全文計三點,其訂定要點如下:
- 訂定之法源依據。(第一點)
- 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。(第二點)
- 自願提供營養標示者之規定。(第三點)
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
規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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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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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二十三條訂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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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源依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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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未有營養宣稱之下列包裝食品,得免營養標示:
- 飲用水、礦泉水、冰塊。
- 未添加任何其他成分或配料之生鮮、冷藏或冷凍之水果、蔬菜、家畜、家禽、蛋品和水產品。
- 沖泡用且未含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物之茶葉、咖啡、草本植物等。
- 非直接食用之調味香辛料、調理滷包。
- 單方提香用之調味香辛料。
- 鹽及鹽代替品。
- 非直接販售予消費者之食品原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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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針對單一原料且營養成分微量之食品,如第一款、第三款、第五款、第六款,無提供營養標示之必要性,訂定豁免標示之規定。
- 目前國際規範上,對於第二款、第七款之食品,實務上無法提供營養標示,訂定豁免標示之規定。
- 針對第四款之食品,消費者不會直接食入,無提供營養標示之必要性,訂定豁免標示之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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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前點所列食品,如欲提供營養標示,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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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願提供營養標示者,仍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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連結: http://www.fda.gov.tw/TC/newsContent.aspx?id=11217&chk=8fcb776e-954a-4b7c-887d-788b08cd7748#.VdILt7Kqqkp